寫一篇有質(zhì)量的讀后感是怎么樣的?當我讀完了作者寫的作品,里面的劇情真的精彩絕倫。?讀后感可以幫助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我們聽了一場關于“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的演講讓我們思考了很多,經(jīng)過閱讀本頁你的認識會更加全面!
幾個月之前,我還連盧梭和羅素都分不清楚?!渡鐣跫s論》的名氣之盛,雖有所耳聞,仍不知社會契約到底為何?有什么影響以至于經(jīng)久傳誦?對于盧梭的其它著作則是聞所未聞。羞愧!!!
棄精華,取糟粕。工科出身的我,對于社會科學的了解幾乎是零。上學的時候除了專業(yè)書籍之外,唯一接觸較多的也就是武俠小說。對于社會科學書籍,往往也是為了應付考試,考完就全部還給老師了。經(jīng)歷過碩士階段的掙扎后,方始明白,對于生活來說,技術可能是非常次要的東西。有太多的東西等著我去了解。碩士最后一年,工作的需要讓我慢慢開始接觸一些邏輯科學、思維科學方面的書籍。到后面越來越癡迷于西方社會科學的著作,有點如饑似渴的感覺。
一知半解地讀完《索菲的世界》,《西方哲學史》和《什么是哲學》之后,一口氣買了十幾本西方社會科學專著,大多是政治哲學相關的,這是我的興趣所在,我不想去過多的糾結世界的本源和上帝是否存在的問題。機緣巧合或由于盧梭的論文都比較薄,最先開始讀的就是盧梭了?!渡鐣跫s論》、《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于使風俗日趨純樸》…
走馬觀花讀了幾本,總感覺收效甚微,內(nèi)心開始急躁。便開始思考并向周圍朋友們請教讀書之道。多讀、反復讀、看書評、寫書評、互相討論、講演,最終讀透想透。這些都是不錯的讀書方法,但萬事開頭難,而無論什么方法,在沒有深厚功底的情況下,都要經(jīng)歷一段煎熬期,渡過了瓶頸期,后面也會相對容易一些。想明白這個道理之后也坦然了許多,少了一些浮躁。
除了上述幾條讀書方法之外,我覺得還有一些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首先是讀書的深度或?qū)哟螁栴}。讀書的出發(fā)點,目的是什么?是否糾結每一個觀點論述的細節(jié)?是否搞清楚每一個觀點論說的脈絡?并非專業(yè)學者,讀到那個層次算是有所收獲? 如果不搞清楚這些問題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淹沒于書籍中豐富的信息而不得要領。讀書時這幾個問題是必須要思考的。
其次,不同類型的書籍寫作的風格和內(nèi)容有很大的差異。關注的重點也應當有所不同。對于理論類書籍,關注的重點是(1)作者及其經(jīng)歷、寫作的風格;(2)寫作的背景;(3)方法論,寫作的手法;(4)主要觀點及論述的脈絡(5)現(xiàn)實意義;(6)精彩片段。書評,讀書筆記,可按此結構來書寫。
此外,為什么要讀書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經(jīng)常聽到對讀書目的批判的聲音,無非是人心浮躁,要么不讀書,要么帶著很強功利心。書店中最暢銷的是成功學書籍… 大有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讀書都目的不純,level較低的感覺。對于這種批判,我是不大認同的。不排除有人讀書興趣使然,但大多數(shù)人讀大多數(shù)書,都有目的。有人為了打發(fā)時間,有人為陶冶情操,有人為了更高的職位和更多的薪水,有人為了獲得更多人的認同…不能因為目的的不同而對讀書分高低,應以讀書后的收獲和作為定優(yōu)劣。目的再崇高,讀完之后一無所獲或胡作非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一個人為了打發(fā)時間,或為了高薪高值讀書,讀完之后不光有所獲,還對自己和家庭,更進一步,對于社會和國家有所貢獻,目的本身已經(jīng)無所謂了。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p>
盧梭先論述個人處于自然的獨立個體狀態(tài)和在社會共同體狀態(tài)下的情形,闡明人類由自然狀態(tài)轉(zhuǎn)入公民國家狀態(tài)的必然性,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chǎn)與自由不受侵害,他們制定社會契約表達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個體聯(lián)合的公共法人,并選出執(zhí)行公意的組織,即政府,來委托行政的權利。在這條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主權權力,公意與法律,政府的本質(zhì)及屬性等。
自然狀態(tài)下,每個人雖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卻是孤立無助的,當不利于他們生存的障礙超出個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時,人們?nèi)で笠环N聯(lián)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維護每個聯(lián)合者的人身安全與私有財產(chǎn)。同時,由于每個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聯(lián)合的時候,而不會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時又不會令其他人忽略對自己應有的關懷呢?什么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什么是主權者的權利范圍?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所在,而最終形成的條款可以表述為:“每個聯(lián)合者及其一切權利全部轉(zhuǎn)讓給整個的聯(lián)合體,而他又相應地獲得屬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權?!?/p>
于是,這一聯(lián)合行為就產(chǎn)生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和集體性的共同體,從而代替了每個締約者的個體。這個由所有個體聯(lián)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們稱之為“城邦”,現(xiàn)在成為“政治共同體”;在被人稱呼的時候,它的成員們就稱它為國家,與其他的同類相比較時,它就被稱之為政權;人們作為主權權利的分享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與律令,(即立法的權利在于人民)這種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權者,即公意的執(zhí)行就是主權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對象的結合體,所以任何一個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而不管這個人是什么樣的身份,即統(tǒng)治者的個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絕不會是法律。政治共同體為了保存自己,同樣也是保全締約者的生命與安全,必須具有一種帶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暴力作為基礎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體發(fā)展的方式來推動和處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正像自然賦予了每個人絕對權力,讓他來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體一樣,社會契約也賦予政治體同樣的絕對權力,讓政治體來支配組成它的各個成員。然而這種絕對權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權作為公意的執(zhí)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圍不應超出公共契約的范圍,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置契約規(guī)定所留給他們的自由和財產(chǎn)。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盡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占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jù)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jīng)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系,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于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fā)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于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jié)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jié)制自己的欲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于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chǎn)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于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zhí)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zhí)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zhí)行并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jù)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托,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托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wěn)定取決于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tǒng)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么騷亂就會取代穩(wěn)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xié)調(diào)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tài)。
政府內(nèi)部的成員具有基于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jiān)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tǒng)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xiàn),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采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主權者愿意保存現(xiàn)有的政府形式嗎?
人們愿意讓那些在目前實際掌管著行政管理的人繼續(xù)留任嗎?
下午睡覺醒來,外邊亮堂堂的,久經(jīng)霧霾,陽光與晴空的出現(xiàn)就倍覺珍貴,趕緊跑到圖書館把這本書的讀書筆記寫完。在這本書的后半部分,盧梭還論述了不同體制的政體,公民宗教等,由于個人能力有限,無法整理下去了。
窗體底端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廣東環(huán)球經(jīng)緯律師事務所盧愿光律師
前言:《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的杰作,盧梭在書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chǎn)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diào)自由平等,反對壓迫;提出“天賦人權”,反對專制、暴政。他的思想對當時的社會制度進行了評價或改革,為資產(chǎn)革命提供了理論依據(jù)。
盧梭的思想理論對法國、美國等國家憲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推動中國新民粹主義革命也具有深遠意義。
一、作者盧梭簡介:
盧梭(1712-1778)是法國啟蒙思想、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內(nèi)瓦,父親離家出走,母親早逝,從小失去了家人的愛。在沒有傳統(tǒng)和正規(guī)教育的情況下,我六歲時讀了許多古希臘羅馬文學和小說,開拓了我心靈的沃土,獲得了豐富的知識。
十六歲那年遇上德. 華倫夫人,在其幫助下,盧梭平靜地自學了八年各門學科,積累了廣博的知識,后來結識啟蒙思想家狄德羅,漸漸產(chǎn)生其啟蒙思想。盧梭一生中論著甚豐,主要有《論科學與藝術》(1749)、《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新愛洛漪絲》(1761)、《社會契約論》(1762)、《愛彌兒》(1762)、《山中書簡》(1763)和死后出版《懺悔錄》(1788)。盧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過著漂泊的生活。
然而,盧梭的作品在現(xiàn)代政治、經(jīng)濟、文化、教育、宗教等領域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驚了西方社會,推動了歷史的進步。
二、本人讀《社會契約論》一書,對各章節(jié)的主要內(nèi)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討論人類如何從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以及《公約》的基本條件是什么。(伏漢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題旨
本章開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zhuǎn)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從武力時,有權推翻武力,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一項神圣的基本權利,是由人們的約定而確立的。
第二章論原始社會
本章盧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會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會,通過比喻,政治社會猶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關系是以愛為基礎;而地在政治社會中,主權者對人民就只有發(fā)號施令來代替,有著根本的區(qū)別。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盧梭反對任何人將強力轉(zhuǎn)化為權利。指出權利不構成權利,而人的財產(chǎn)只有服從合法權利的義務。
第四章論奴隸制
盧梭強調(diào),既然任何人對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chǎn)生任何的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10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了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了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奴役權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謬的、沒有任何的意義。
奴隸制與權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論總需追溯到一個最初的約定
盧梭指出,專制不能進步,專制與治理社會有著巨大的區(qū)別。公共意愿除非通過選舉,否則要通過約定來確定。
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盧梭認為,當人類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礙時,他們的抵抗力已經(jīng)超過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類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動力就是共同努力達成一項契約。社會契約的每一個結合者轉(zhuǎn)出去自己的一切權力、財富、自由,僅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那部分,這種轉(zhuǎn)讓對于每一個人都有是同等的、毫無保留的、都有必須服從公意的最高指揮這下。
由所有個人的結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稱為共和國或政權。當它是被動的,就叫做國家;當它是主動的,就叫做主權;當它結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權屬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論主權者
盧梭指出,社會契約包括公共與個人之間的規(guī)定。對個人來說,他是君主的一員,對君主來說,他是國家的一員。個人意志不同與公眾意志。個人意志被認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tài)
人類由自然狀態(tài)進入國家狀態(tài)下,會發(fā)生變化,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們自己為自己規(guī)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
本章盧梭論述財產(chǎn)的占有權和所有權。
第二卷本卷討論立法(漢伏本)
第一章主權是不可轉(zhuǎn)讓的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公意的運用,所以不能轉(zhuǎn)讓。君主是一種集體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權力可以轉(zhuǎn)移,但不能轉(zhuǎn)移。
個別意志與公意不可能一致的,個別意志偏于私,公意傾向于平等;如果個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體就解散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盧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經(jīng)宣布,即成為主權行為,構成法律。個人意志或行政行為不過是命令。主權永遠是以至高無尚的意志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盧梭指出,總意志永遠是公平的,永遠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礎上。35所以永遠具有正確性。
眾意與公意有很大的差別:公意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由著眼于私人利益,眾意是個別意志的總和。當一個派系形成時,一個大集團的意志就形成了一個普遍的意志,這個意志就變成了個人的意見,而不是公眾的意見。
所以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國家之內(nèi)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由全體成員通過契約組合的國家,對其每一個成員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和安排各個部分。社會公約賦予了政治體對其成員的絕對權力,這種權力受到公意的指導時,形成了主權。公民對主權應當服從,但主權者不能給公民加以任何對于集體毫無用處的約束。
主權的行為是合法的約定,以社會契約為基礎、對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主權權力雖然是完全絕對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
第五章論生死權
人的生命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不再是自然狀態(tài)下生命,沒有保障,國家有保護公民的生命的義務。
為非作惡的人由于攻擊社會權利,不再是國家成員。對罪犯判處死刑,是因為罪犯已成為公民的敵人,破壞了社會的公約。
主權者沒有對罪執(zhí)行懲罰的權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執(zhí)行。提出了立法權與司法應當相分離。
第六章論法律
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對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第七章論立法者
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公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
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有任何的立法權,唯有公意才能約束個人。
第八章論人民
制訂法律前必須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須考慮民族性及其特點。
第九章論人民(續(xù))
體制良好的國家幅員也應有界限,距離愈遠,行政就愈發(fā)困難59。治理不容易,法律應當考察到不同地區(qū)、不同風尚、不同生活習慣的人民加以制訂和執(zhí)行。
第十章論人民(續(xù))
論述什么樣的人民才適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貧窮而能自足的人民、結合古代民族的堅定性與新生民族的馴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歐洲科西嘉島是適合立法的國家。
第十一章論各不同的立法體系
一切立法體系的目的可以歸結為兩大主要的目標:即自由和平等。
各個國家應根據(jù)當?shù)氐男蝿菁熬用竦男愿駥Ψ审w系加以修改,確立一種不一定最好、但對自己國家來說是最好的法律體系。
第十二章論法律的分類
盧梭把法律劃分為政治法(憲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
第三卷本卷討論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漢伏本)
第一章政府總論
政府就是臣民與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間體,以便兩者得以互相適合,它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護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權力的合法運用稱之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個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個民族在不同時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論各種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則
行政長官的人數(shù)愈多,則政府也就愈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個人的手里,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政府也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類
盧梭按構成政府成員的人數(shù)來區(qū)分政府的各種不同類別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 國君制三類。民主制的政府適合于小國;貴族制的政府適合于中等國家;而君主制政府則適合于大國。
第四章論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去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適用的條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國家,且該國民風淳樸,人們很少爭議,沒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現(xiàn)象的國家。
第五章論貴族制
最初的社會是由貴族來治理的。貴族制分為自然的、選舉的、世襲制的三種形式,其中選舉制的貴族制是三種之種最好的一種。采用這種政府形式的國家?guī)в幸欢ǔ潭鹊呢敻徊黄降刃?,但可以把公共事務托付給予那些最能貢獻出自己時間的人完成。
第六章論國君制
國君制中僅僅適合于大國,一個大國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國君一人治理好國家就更加困難,所以國君制政府永遠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論混合政府
無論單一的政府,還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優(yōu)、缺點,無論采取哪一種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類似的補救方法彌補其不足。
第八章論沒有一種政府適合所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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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學院09級5班蔡偉
一、 作者盧梭簡介:
盧梭(1712-1778)是法國啟蒙思想、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說,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態(tài)"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chǎn)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chǎn)生。
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fā)表于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各卷主要內(nèi)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tài)過渡到政治狀態(tài)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么(摘自伏漢本)
第二卷:討論立法。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體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為,是將意志的普遍性與客體的普遍性相結合的印章記錄。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第三卷:這一卷討論的是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擁有行政權,行政權作為主權行為屬于立法權。
同時,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約。這是從第一卷主張的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并非契約的目的引申出來的。
第四卷:繼續(xù)討論政治體制。進一步闡述了他理論中鞏固國家理論的方法。
盧梭在“總意志堅不可摧”的前提下,論述了選舉、選舉、羅馬人民代表大會、民權保護制度、獨裁統(tǒng)治、監(jiān)察制度和民間宗教在國家治理中的運作。
三、讀后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明了人類社會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后,探討了如何在社會狀態(tài)下實現(xiàn)社會平等問題,提出民主共和國的社會理想,試圖創(chuàng)立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歷史上以犧牲自由及和平為代價的社會契約。他主張建立資產(chǎn)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diào)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賦人權"理論。
堅決反對暴政、壓迫。他的這些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論上的分析,同時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觀念為西方國家的立法依據(jù)奠定了基礎。下面就我讀完此書后對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會的構建談談我的認識。
(一)自然的權利。
對人類來說,自然的權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為我們生來就是自由的。這是讀完此書后我最大的認識。也是盧梭在此書中首先提出的觀點。
但從深層次看,他也認為社會契約必須改變自由本身的內(nèi)涵,提高自由的內(nèi)涵
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應該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會自由”。社會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約、支配。
但是,根據(jù)社會契約形成的共同體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個人的意志。從而推導出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會狀態(tài)下,人們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權利,即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追求幸福權、獲得財產(chǎn)權、人身權和財產(chǎn)不受侵犯權。如果強行剝奪自由,被剝奪自由的人就有權革命,從而強行恢復自由。同時,在自然狀態(tài)下也存在著種種弊端。人們必須訂立具有同等資格的合同,擺脫自然狀態(tài),建立一個國家,以確保每一種結合的權利都能得到國家的保護。
人們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zhuǎn)移給整個社會,而不是任何個人,所以人民在國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在這一點上,盧梭的觀點是從根本上解釋人們?nèi)绾纬蔀樗麄冋嬲闹魅?。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關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權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自然狀態(tài)下的自由有各種弊端。人們必須簽訂具有同等資格的合同,廢除合同,建立國家,以確保每一項合并權利都能得到國家的保障。
人們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權利轉(zhuǎn)移給整個社會,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國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出的各種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設計出他所想的那種政治形態(tài)。而他在書中的一些觀點也與我國的現(xiàn)是不符。比如,在《關于構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張“行政首長越多,政府越弱,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而且,他認為,政府掌握在一個人手中,個人意志和群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躍的政府就是一個人的政府。“如果這是他們在歐洲的一些袖珍國家,看起來沒問題。但換成中國,行政官員越少的話,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幾個甚至一個人來擔當此任,假象一下,國家的權利就操控在少數(shù)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身上,是不是會導致獨裁呢?那這與盧梭的民主就南轅北轍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觀點只是一種理論而已。
他舉例說,“民主只適合小國,貴族政府適合中等國家,君主政府適合大國。"從中我覺得,他說的有片面性。我認為哪個國家應該根據(jù)自己的國情、歷史慣例和風俗習慣采取什么樣的政權。
例如,做為英國的殖民地,美國在英國歷史上是一個相對民主的國家,大多數(shù)移民來自歐洲
雖然美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但仍然可以實行民主。而像中東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國卻還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為在阿拉伯世界歷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
盧梭在書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guī)范政治機構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chuàng)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
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lián)系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zhì)。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tǒng)地提出了立法理論。
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鑒上述觀點并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fā)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渡鐣跫s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chǎn)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chǎn)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nèi)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于我們法學專業(yè)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jīng)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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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xiàn)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nèi)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fā),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xiàn)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qū)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fā)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睂τ谝槐臼艿竭@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tài)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jù)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chǎn)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zhuǎn)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chǎn)生的最初形態(tài),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xiàn)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xiàn)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fā)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xiàn)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F(xiàn)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jīng)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xiàn)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xiàn)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币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xiàn)。盧梭對于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xiàn)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xiàn)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guī)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于強權的理解很精辟,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xiàn),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于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guī)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xiàn)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xiàn)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么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為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于戰(zhàn)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tài)。我限于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fā)現(xiàn)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并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了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了解到?jīng)]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于質(zhì)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啟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xiàn)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法國的先賢祠中有二人的靈柩為止最為顯眼,一個是啟蒙運動的先驅(qū)伏爾泰,另一位是他的最偉大的死對頭,讓-雅克-盧梭。他們前者結束了一個時代,后者開辟了一個時代。最近的利比亞危機讓我疑惑政府應該是什么樣的?它是怎么產(chǎn)生的?西方政治家關于政府的理論是怎樣解釋的?這些疑問讓我查到了盧梭的政治巨著,希望能有答案。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辭藻華麗,語言的艱深與理論的激情相配合。這里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卻無不處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過比他人更是奴隸。
2、誰要說一個人甘愿無償?shù)匕炎约核徒o別人那純屬不可思議的無稽之談。即使有人這樣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單憑這一點就可以斷定這種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誰要說一個民族會這樣做,就等于假設這個民族是一群瘋子:瘋狂之舉不可構成。
3、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作為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放棄自己的義務。對于一個放棄一切的人來說,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喪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為喪失一切道德。
這些段落讓人想起風起云涌的法國大革命,而這些激進的言論居然是出自盧梭這樣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么讓他產(chǎn)生這樣激烈的言辭?
盧梭出生于日內(nèi)瓦的一個鐘表匠家庭,后來成為孤兒,從小讀著《教會與帝國歷史》、《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長大。在巴黎的沙龍中漸漸顯露才華后,在一次科學征文比賽中獲獎一舉成名,他崇尚自然熱愛音樂,晚年在窮困潦倒中死去。
通過他的生平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他出生在社會中下層,接觸到的是社會中下層的困苦與無奈,而他對《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等名著的癡迷又使得他擁有他那個社會基層所沒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無法成為一個碌碌無為的鐘表匠、律師書記。他的向往與不甘心,使得他對社會下層產(chǎn)生了極大的同情。后來因為華倫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轉(zhuǎn)折。
這個成功男人背后的偉大女人是盧梭的情婦和養(yǎng)母。雖然有華倫夫人的支持,盧梭還是難以抵抗巴黎上層社會的壓力,于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場去抨擊上層社會。
粗略了解了盧梭本人及其經(jīng)歷,可以更好的理解《社會契約論》。全書只有七萬多字,不是一部大部頭,但這絲毫不影響它的歷史地位。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盧梭在第一卷里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繼而轉(zhuǎn)向“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的困惑。當人們被迫服從時,他們有權推翻暴力,恢復自由。社會秩序是一項神圣的基本權利,是由人們的約定而確立的。
他認為奴隸制是荒謬和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有合理理由的人會為了自由而放棄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zhàn)爭里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zhàn)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敵人了,于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
所以那些認為在戰(zhàn)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后,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渡鐣s》簽署后,人們并沒有改變自己的自由本質(zhì),而是將原來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zhuǎn)化為社會屬性的自由。
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chǎn)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 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動時,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并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
這是能夠完全掌握自己的快樂,也是人類不再是原始欲望驅(qū)使的動物的快樂。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
在我看來,我們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可能是一個悖論,因為人們很難界定自由與非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思想家們爭論數(shù)百年的緣因。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但盧梭后來給出了解釋。他認為一般意只不是公眾意志。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qū)別——一般只關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則是指私人利益。
公意并不會造成“多數(shù)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至于如何表達總的意愿,盧梭認為國內(nèi)最好沒有派系。如果很難做到這一點,那么我們就應該盡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應建立在制衡的基礎上。
這種個人意志將成為普遍意志,并對所有成員產(chǎn)生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民主只是一個幌子,并沒有給人民帶來真正的利益。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shù)派、能讓所有人發(fā)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
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么辦事效率不高并且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在第二卷里,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并指出經(jīng)過投票的大多數(shù)公民的意志決定公意性質(zhì),經(jīng)過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數(shù)不同意的人,也必須遵守。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并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
“大多數(shù)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渡鐣跫s論》反映了盧梭法治思想,盧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體現(xiàn),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記錄和全體人民為自己所作的規(guī)定。
法律的特征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客體的普遍性。法律是人們普遍意志的體現(xiàn)。只有君主才能按照一般意志的要求制定法律。法律只考慮主體的共同體和抽象行為,從不考慮個體人和個體行為。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因此,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只有人人遵守法律,人們才能享有自由的保障;法律才能迫使人們獲得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tǒng)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依法治國必須有理想的法律,制定法律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偟膩碚f,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渡鐣跫s論》以反對封建專制、倡導民主共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nèi)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
它是世界政法理論史上最重要的經(jīng)典之一。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震驚了世界。它闡述的許多原則原理不僅在革命之初被載入法國《人權宣言》等重要文獻中,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chǎn)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思想家們理論的形成有重大影響。
讀完這本書,我認為民主是我們大多數(shù)好人所希望和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礎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存在著階級,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間的民主,比如過去所講之貴族的民主或現(xiàn)在的所謂“精英”的民主,對廣大人民群眾仍是專制與壓迫。
所以,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要得到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和認可。事實上,根據(jù)我同意的他的基本觀點,必須得出這樣的結論:國王或君主或總統(tǒng)只是人民的代理人,就像股份公司的總經(jīng)理一樣。
我讀此書還并不深入,總的讀個大體思路。而《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nèi)パ芯康慕?jīng)典巨著。
萬方數(shù)據(jù)
萬方數(shù)據(jù)
作者:丁嶺杰
作者:江西南昌南昌大學330031
刊名:黨史文苑(學術版)
英文刊名:literature on party building
年,卷(期):2010,(5)
被引用次數(shù):0次
參考文獻(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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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漢密爾頓聯(lián)邦黨人文集 2007
8個。段小平代表制**2007
相似文獻(10條)
1.期刊**王輝.wang hui《社會契約論》中盧梭的"人民"教誨——《社會契約論》卷
一、卷二的解讀-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41(1)
從physis和nomos以及theoria和praxis關系出發(fā)審視,可以看出,盧梭卷一和卷二中關于"人民"的概念是既有聯(lián)系也有實質(zhì)性差別的.卷一的"人民"是普遍的,它是任何政治體都具有的形式一致性.而卷二的"人民"是未締結社會契約前的人民--"民族",是不同政治體相互劃分敵友的依據(jù),是一個共同體區(qū)別于另一個共同體的關鍵.
2.期刊**莊滿滿.林雪欽盧梭的理想社會——對《社會契約論》的文本分析-考試周刊2010(30)
是盧梭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之一,本文通過分析中盧梭關于理想社會兩個角度的描寫:社會契約的簽訂和**的成立,論述了盧梭筆下的理想社會實行的并不是直接民主制,而是民主貴族制.
3.學位**黃曉明論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思想2007
盧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紀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qū)者。他以新的平等觀、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思想確立了自己在現(xiàn)代世界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他設想人民通過訂立新的契約方式,建立起一個保證個人自由與平等、充滿民主和愛意的國家。
而這一契約的訂立和運作是以法律的形式來表現(xiàn)和維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盧梭的整個思想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認為:國家**不是“君權神授”的產(chǎn)物,而是人民公意的產(chǎn)物,因而人民有權利監(jiān)督、評判和控制**,如果**違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則人民具有革命的權利來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論成為十
8、 19世紀,美國和法國的革命者推翻了民主共和國?!渡鐣跫s論》是反映盧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獻之一??偨Y了盧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則,提出了民主平等的社會政治制度原則,主張建立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民主共和國家制度。
因此,《社會契約論》被視為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的福音書,它為近現(xiàn)代民主政體的發(fā)展奠定了理論基礎。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為中國當代民主法治與精神文明建設所借鑒。文章分析了盧梭《社會契約論》誕生的時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對其中的法律思想進行了闡述,如法律的本質(zhì)、法律的分類、人民主權理論、政體的模式、財產(chǎn)權等等;并就其對美國革命、法國革命、中國近代民主革命的歷史影響進行了一一評價。
4.期刊**吳雅凌.wu yaling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漢譯及其影響-現(xiàn)代哲學2009(3)
盧梭思想在近現(xiàn)代中國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更是從1898年開始在中國得到翻譯和紹介,在20世紀初期成為中國學人眼里的福音書,一時人人談自由平等,必言盧梭及其民約思想.本文從的早期漢譯情況人手,通過分析、比較中江兆民、楊廷棟、馬君武等漢譯本,試圖理清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盧梭民約思想在中國的傳播真相.
5.期刊**鐘婧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7(1)
是盧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社會契約理論對后世的影響是深遠的,對其的評價也各不相同.文章試以盧梭社會契約論的邏輯起點為出發(fā)點,對人從自然狀態(tài)向社會狀態(tài)轉(zhuǎn)變過程中情感等方面地各種變化進行**,以求較全面的把握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內(nèi)容及實質(zhì).
6.學位**劉晶《社會契約論》的倫理解讀——對盧梭的新透視2006
本文試圖從一種新的角度來考察和探索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所蘊含的精神主旨。其目的是要表明,《社會契約論》作為盧梭的一部關鍵性著作
,應該把它放到盧梭對人和社會的整體性思考進程中來理解;并且表明,在與盧梭所關注的基本問題的相互參照與交織中,可以獲得研究《社會契約論》的一種新的理論視角和他在倫理思想方面的重要見解,特別是由此可以看到,倫理問題以何種方式構成了他最內(nèi)在的思想—即關于對現(xiàn)存社會的批判與重構;個體與社會辯證統(tǒng)一的思想—的基本主題。筆者希望通過這種調(diào)察和探索,能夠?qū)Ξ斀裆鐣娜姘l(fā)展有所啟示。
7.期刊**肖丹.xiao dan從霍布斯到盧梭——近代西方社會契約論思想析理-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1(5)
社會契約理論發(fā)端于古希臘的智者時代,到近代逐步發(fā)展成熟并形成體系.作為西方政治哲學的一種理論假設,社會契約論對于憲政制度的設計和完善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本文首先簡略回溯西方社會契約理論的歷史演進過程,然后圍繞自然法、自然狀態(tài)、人性以及國家權力問題時近代社會契約論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盧梭的思想進行梳理解析,力求獲得對近代西方社會契約理論的深入認識.
8.期刊**袁靜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關于社會契約論的區(qū)別-商情2009(2)
本文從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
9.期刊**張康芳霍布斯、盧梭社會契約論之差異分析-黑龍江史志2009(4)
社會契約論作為西方的一種國家學說,對西方國家的政治發(fā)展產(chǎn)生了重大的影響.本文對霍布斯和盧梭這兩位社會契約論的典型代表的相關理論進行比較,得出他們在哲學基礎、對自然狀態(tài)的描述等方面有較明顯差異.通過**二者在契約理論上的差異,大致總結出兩位思想家對西方政治實踐以及政治理論發(fā)展的不同影響,最后**兩者對西方現(xiàn)代民族國家具體模式的構建所產(chǎn)生的不同影響.
10.期刊**張維新.zhang wei-xin**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思想-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24(5)
盧梭在"社會契約"問題上與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觀點.盧梭在中,討論了構**類社會政治制度的各種因素及其各種關系,尤其重點**了法律問題.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只有在因"社會契約"而成的理性共同體中才能體現(xiàn)出來.
法律具有多重內(nèi)涵,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意志”,即法律具有人民性。從本質(zhì)上講,法律必須體現(xiàn)在正義理論的法律價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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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使用:延邊大學圖書館(wfser27),授權號:***-be36-49ea-b0b8-9e9d018b413d
**時間:2011年3月6日
《社會契約論》寫于1762年,到如今已經(jīng)約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紹這本巨著的主要內(nèi)容。
作者簡介讓˙雅克˙盧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盧梭1712年生于日內(nèi)瓦,出生僅一周,母親就去世了。12歲那年,父親與人決斗被迫逃離日內(nèi)瓦。
從此,盧梭失去了親人的修養(yǎng),厭倦了世間的艱辛。他先后當過學徒、仆人、隨從、家庭教師、樂譜繕寫人、秘書、作家和樂師等,屢屢變換社會角色。1749年應征第戎科學院征文,以《科學和藝術》一文獲獎,一舉成名。
但命運并未見好轉(zhuǎn),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顛沛流離,幾乎沒有安居樂業(yè)的時候。1778年7月22日貧病交加的盧梭孤獨地去世。盧梭沒有系統(tǒng)的學校教育。他通過長期勤奮的自學和學習獲得了淵博的知識。
《論科學和藝術》、《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等一系列著作對近代社會各領域進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會,推動了歷史進程。正是這些觀點獨特、魅力無窮、意蘊深刻的作品,確立了盧梭思想大師的身份,構筑了盧梭神圣而耀眼的光環(huán)。
作品背景:《社會契約論》誕生于18世紀的法國,當時法國處于社會變革的前夜、危機四伏、百病叢生。社會等級森嚴,所有人分為三個等級。
第一等級為僧侶,人數(shù)雖少,卻擁有特權。第二層是以國王為首的貴族,他壟斷一切權力,擁有大量財產(chǎn)。政治上專制獨裁、橫征暴斂,思想上禁止一切進步思想的傳播,迫害進步思想家。
第三層是農(nóng)民、手工業(yè)者、城市平民、資產(chǎn)階級等,他們沒有地位,承擔一切稅收義務,忍受剝削和壓迫。資產(chǎn)階級雖然有大量的財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統(tǒng)治之外。階級矛盾和矛盾日益尖銳,社會嚴重不公平、不平等。
封建制度及其生產(chǎn)關系已經(jīng)成為社會前進的枷鎖。因此,什么是社會合法性的基礎,應該建立什么樣的社會制度,如何保護和實現(xiàn)人權,擺在所有有識之士面前。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是對時代焦點思考的產(chǎn)物。
面對各種社會缺陷,法國形成了一場波瀾壯闊的思想解放運動。啟蒙思想家高舉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愛等人文主義旗幟,對社會進行全面批判和否定。命運多舛、飽嘗辛酸的盧梭也是這場運動的參與者。
他的《社會契約論》吼出了18世紀的時代精神,為封建制度滅亡發(fā)出了戰(zhàn)斗檄文。它是盧梭針砭時弊、構建理想國家和社會的嘗試。
主要內(nèi)容:概括起來有三個部分
一社會契約及其目標:平等與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權在民
一般意志是社會契約的核心和基礎,是公民社會和國家的靈魂,是社會自由的生命線。社會契約在本質(zhì)上是一種公意。
在民政管理中,主權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貴族或任何其他群體;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有權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權和公民個人之間。它是一種衍生力量,是主權國家授權的機構。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被委托和任命執(zhí)行法律。人民有權根據(jù)具體情況推翻任何非法政府、政權、專制、暴政和暴君,恢復主權,重建社會和政權。
三是法治思想。盧梭把法律比喻為純金。他認為法律是社會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全體人民作為主體對全體人民享有主權的規(guī)定。法律只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服從法律實際上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溫和而有益的束縛。
這些內(nèi)容現(xiàn)在看來對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紀處于黑暗封建統(tǒng)治之下的法國產(chǎn)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難能可貴、振聾發(fā)聵。我想重復一下關于社會契約的部分,社會契約的含義、性質(zhì)和目標。
社會契約我們今天生活在一個有序的社會里。那么人們?yōu)槭裁幢3种刃?,服從統(tǒng)治?為什么服兵役、納稅?
盧梭認為這是因為人們之間有社會契約。那么一切立法體系、社會價值的最終目標是什么?盧梭認為是自由和平等。
社會秩序來源于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人處于自然狀態(tài)時,一個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對巨大的生存障礙,個人無法承受。怎么辦?
人類被迫改變生活方式。如何變?人類不能產(chǎn)生新的力量,只能聚集形成力量的總和,克服生存的阻力。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這種結合使每個成員都能服從自己,仍然像以前一樣自由?!苯鉀Q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指導下。
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通過同樣的行動,社區(qū)獲得了它的統(tǒng)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
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于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有了這個契約,人類將從自然狀態(tài)走向社會狀態(tài),從本能狀態(tài)走向道德正義狀態(tài)。人類由于社會契約喪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他所擁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社會契約的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轉(zhuǎn)讓給整個集體,但實際上權利仍然保持在每個人自己手中,每個締造契約的人既是個人,又是集體、公眾中的一員,既與公眾締約又與自己締約。這種契約的雙重性決定了在社會契約中,人們通過奉獻和權利轉(zhuǎn)移獲得報酬。他們獲得了與失去的一切同等的東西,他們獲得了更大的力量來保護他們所擁有的一切。
政府不是社會契約的一方。社會契約是集體、社會及其成員之間的契約。這個協(xié)議不是上下級、統(tǒng)治者和被統(tǒng)治者之間的協(xié)議,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間自由平等的協(xié)議。這是一個合法、穩(wěn)定和有益的協(xié)議。
社會契約構成社區(qū)后,成員不僅自由平等,而且社區(qū)承擔著保護每個成員的責任。成員之間是互助關系,侵犯任何一個成員都使之同仇敵愾。
社會契約的實質(zhì)和基礎是公意和主權在民。
盧梭指出,通過社會契約,“我們每個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每個成員都成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睂τ谏鐣碚f,建立了一個道德的集體的共同體,一個大我;對于個人來說,從此永遠脫離自然狀態(tài)進入社會狀態(tài),公正代替了本能,從一個愚昧的、局限的動物變成了一個有智慧的生物,成為充滿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種更美好、更穩(wěn)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獨立,由社會的結合保障其神圣的權利代替了奴役、強制別人的強力和強權。總之無論對國家、對公民都是新生的開始和基礎。
社會契約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
既然社會契約如此神圣,它最根本的目標是什么?盧梭認為是自由?!叭松杂?,但無往不再枷鎖之中。
”這是盧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這是天然的自由,進入政治社會,人失去了這種自由,套上了枷鎖。為了恢復自由,重獲自由,人們訴諸社會契約的方式。
這是社會的自由、契約的自由、公意確定、約束的自由。服從自己為自己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轉(zhuǎn)讓的。出賣自由就是出賣自己的生命。社會契約與自由的關系是復雜的。
一方面社會契約賦予主權者支配其成員的絕對權力,但主權者不能對成員進行任何無益于集體的約束;另一方面,每個成員由于社會契約轉(zhuǎn)讓的一部分權利,僅僅是對于集體有重要關系的那部分。由此可見,主權權力雖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處置保留給自己的權利。
平等《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盧梭認為私有制造成貧富分化,不平等產(chǎn)生。政治權力機構的設置確定了強者和弱者的區(qū)別。暴君、專制獨裁使不平等發(fā)展到頂點。
盧梭認為平等的含義是,“就權力而言,權力不能成為暴力,只能憑職位和法律行使;就財富而言沒有一個公民富得足以購買另一個人,也沒有一個公民窮得不得不出賣自身”。
盧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他說:“人人都服從,卻沒有人發(fā)號施令;人人都服務,卻沒有騎在人頭上的主人;而且在這種明顯的服從關系中,誰都沒有損失任何自由,而只損失可能有害于別人自由的東西,反而更加自由……這些奇跡都是法律創(chuàng)造的,人們之間有正義和自由應該完全歸功于法律。”
因此,通過社會契約,通過法律,社會真正確立和實現(xiàn)了平等。“基本公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約定并且根據(jù)權利,他們卻是人人平等的。”10分鐘
盧梭是偉大的反封建思想家,但是他的巨著也有不足之處,其中的內(nèi)容矛盾重重。他提倡注重事實,但他的社會契約、公意、主權都是理想性的范疇,帶有想象甚至幻想的性質(zhì)和成分。但是瑕不掩瑜。
法國1789年大革命就是在盧梭思想的感召下一步步深入的。盧梭依然是偉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的巨著是留給我們后人的無價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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