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
希望這份“財產保險合同”能夠幫助您解決問題。隨著人們的法治觀念不斷加強,合同可以有效地約束違約行為。簽訂合同可以避免對方出現(xiàn)違約情況,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本網站所述資訊僅供參考請自行核實!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本條款分為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xiāng)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入庫的農產品、副業(yè)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占用的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tài)下的財產。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jié)性、區(qū)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fā)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墻,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險合同,用于保護個人或企業(yè)的財產安全。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包括房屋保險、汽車保險、財產損失保險、盜竊保險、火災保險等多種類型。
一、 財產保險合同的意義
財產保險合同對個人或企業(yè)的財產起到保護作用,能夠在意外損失時提供經濟上的支援,幫助個人或企業(yè)避免財物損失。
對于個人而言,購買房屋保險、汽車保險等極其必要,以避免在發(fā)生意外損失時財物遭受巨大損失。同時,對于企業(yè)而言,購買財產損失保險、盜竊保險、火災保險等,能提高企業(yè)的經濟安全水平。因此,財產保險合同對個人和企業(yè)的財產安全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 財產保險合同條款
1.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的最高限額。
2.保險期限: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
3.免賠額:指保險賠款中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的額度。
4.責任范圍:指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財產遭受波及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范圍。
5.保險費:指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責任,在保險期內向保險人所支付的費用。
三、 財產保險賠償流程
1.報案:在發(fā)生意外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必要時需要報警。
2.定損: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程度。
3.理賠:保險公司根據定損結果進行賠償。
四、財產保險購買建議
1.保險公司的選擇:購買財產保險,應首先考慮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和穩(wěn)定性。
2.保險合同的選擇:在購買保險合同之前,應認真查看合同的條款和保障范圍,并在理解清楚的情況下進行簽約。
3.保險金額的選擇:保險金額需根據自身情況和保障需求進行合理選擇,既不會浪費保險費用,也能夠滿足保障需求。
五、 結語
總之,財產保險合同是保護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在購買保險時,需要認真理解合同中的條款、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內容,并盡量選擇信譽好、穩(wěn)定性強的保險公司進行購買,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在日益復雜的民商事交往中,人們不再是機械地按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辦事,在很多方面各當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來選擇一種自認為是最優(yōu)的方式來進行民商事交往,而這種“最好的方式”或是違反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或是現(xiàn)有法律沒有規(guī)定。例如在銀行貸款業(yè)務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要求成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就出現(xiàn)了我國《保險法》上的一個新概念。對這個新概念我們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紹實務中的兩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單中約定該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貨車所有人郭某為被保險人,保單特別約定欄中載明受益人為原告。后原告在駕駛系爭車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向被告申請理賠,然被告以“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期待權,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享有現(xiàn)實的請求權”為由拒絕理賠。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保險標的為原告的廠房,被保險人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上海某銀行。在“麥莎”臺風期間,原告的涉訴房屋發(fā)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認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原告無權主張理賠事項。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車主郭某是被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向保險人請求補償。在案例二中,保險公司卻是一種相反的態(tài)度,即認可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正當性,并以此為理由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由此可見在保險實務中,銀行貸款與財產保險的綁定、責任險中的受益人等問題已經日益凸顯,但是面對此類糾紛時,我國的《保險法》顯得力不從心。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贝颂幹皇且?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受益人,卻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規(guī)定。正是這一缺位,導致人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頗有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案件”時結果也相左。我國《保險法》現(xiàn)有的缺位規(guī)定使得處于私法領域中原本自由的人們變得不安起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并對其具體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guī)定。
傳統(tǒng)的保險法理論認為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以人身為保險標的,如果不設立保險受益人則可能會出現(xiàn)無人受領保險金的情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出現(xiàn),各國立法上都設置了人身保險受益人。同樣,我們亦會發(fā)現(xiàn)財產保險中也有可能出現(xiàn)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為什么我們的立法單就人身保險中的此種情形作了立法補救呢?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類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上述兩類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許多發(fā)達國家的立法例以及許多學者都認為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享有保險補償金請求權的人。所以受益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的人。我們還要注意到一點,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第三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種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是雙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則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備保險合同上的其他身份。為了區(qū)別兩種不同身份受益人,我們將受益人分為廣義的受益人和狹義的受益人,狹義受益人即為第三人,而廣義受益人則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狹義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實際上就是受益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受益人是廣泛存在于保險合同中的,當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討的受益人只是在學界有爭議的即狹義概念上的受益人。
2.設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貿易逐漸發(fā)展以來,商業(yè)繁榮的背后有著令人擔憂的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這一“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不妨這樣說,保險制度是一種消極的保值投資,這種投資是為了消化在商業(yè)往來中出現(xiàn)的風險。設置受益人就是為了使在危險發(fā)生時有人可獲得補償從而達到保值的原初目的。傳統(tǒng)的保險理論認為“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這是機械地把保險的功能與特定的人相聯(lián)系,而忽視了保險制度的投資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簡單地將損失補償原則很狹隘地理解為“誰受損,誰獲償”,則將導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險人之上的錯誤。通過上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設置受益人只是為了損失得到補償,實現(xiàn)保險分擔風險、投資保值的價值。
1.受益權的性質:受益權指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補償金的權利。由此定義觀之,受益權實質上是財產權,因為受益權是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較之于人身權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相對性和可讓與性。此般特點決定了受益人的選擇對象可以相對寬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中。理論界對于受益權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三種解釋:
(1)雙合同理論,認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實質上為兩個合同,其一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投保人有一個(受償)期待權,一旦權利得以實現(xiàn),即成立第二個合同,將此權利轉讓給受益人;
(2)雙方意圖理論,認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是基于保險合同雙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主觀意圖;
(3)法律創(chuàng)設理論,認為法律認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上述三種解釋都有內在的缺陷。解釋(1)無法解決受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問題,且第二個合同的成立有主觀強加之嫌。解釋(2)的認識與《保險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規(guī)定不符。而解釋(3)則根本避而不答。在傳統(tǒng)的合同理論中,相對性是合同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是存在于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但是隨著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出現(xiàn),傳統(tǒng)理論受到了挑戰(zhàn),因為該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卻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其實就是一個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此類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而與受益人的意思無關;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變更過程中亦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只是對這一變更作備案而已,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單方意志為第三人所創(chuàng)設的財產權。
2.受益權的學理基礎: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作為財產權之一種的受益權,具體由誰享有則是一個可基于權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處分的結果。很顯然這樣的一種自由處分非但沒有引發(fā)道德上的危機,亦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沒有必要對受益人的范圍作禁止性規(guī)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夠成立的,既然原告與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約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對于這樣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卻不承認,顯然是不誠信的表現(xiàn)。第二,商業(yè)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理論。對于不確定的危險,當事人希望通過參加保險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仍可保有保險標的的原有價值,這樣就能夠確保商業(yè)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在財產保險中,債權人希望成為債務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樣的做法正是債權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商業(yè)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因而是符合保險法的宗旨的。雖然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已存在債的擔保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財產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滅失,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創(chuàng)設的意義。在此種場合下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對交易安全的一種保護。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實際占有保險標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權更為合理,也更能體現(xiàn)經濟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權是一種純獲益權,不以負擔債務為己任,因此難免會被質疑以第三人為受益人是否有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擔憂其實是多余的,保險具有射幸性質,對一個不曾確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的行為加上這樣的嫌疑是莫須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約。
三、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體建構
對于作為財產保險合同標的之一的財產,我們主要是為了實現(xiàn)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保險法傳統(tǒng)的理論只認可財產的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礎。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論及的,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國《保險法》在以后修訂時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雖然我們認為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有著現(xiàn)實的需要和理論的基礎,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到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也會帶來一些弊端。例如在車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標的(車輛)出現(xiàn)輕微損壞時由銀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此時我們會發(fā)現(xiàn)這樣的結論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銀行希望成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貸出款項能夠及時、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車輛只是輕微損壞,根本不至于損害到銀行的債權的實現(xiàn),但是對于車輛的所有人而言這樣的損壞卻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允許銀行成為受益人顯然有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在建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時候不能單純地照搬現(xiàn)行《保險法》中有關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規(guī)定,而是有所限制的。從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實務中的現(xiàn)狀,我們認為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兩類合同中:第一類合同,即以保險標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滅失所帶來的損失往往比較大,此時就極有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所有人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保險標的所有人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至于排除財產輕微損害狀況的,這主要是因為輕微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由所有人本身請求給付更利于損失得到彌補。此類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與人身保險合同有著相似之處,因此在受益人指定、變更以及收益權喪失等方面的具體制度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類合同,即符合保險標的占有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的合同。在資源有限的現(xiàn)實社會中,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物盡其用的重要性,我們要求物之占有人積極使用該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的情形下,現(xiàn)行《保險法》只是規(guī)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顯然這對于物的實際占有人來說這是不合理的。為了調動財產之占有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讓財產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們認為在此類合同中設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谶@樣的制度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此類合同對于受益人的規(guī)定應該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規(guī)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應當只允許投保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變更方面,根據誰指定誰變更的原則,仍舊是將此權利賦予投保人。最后,關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規(guī)定則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規(guī)定。
通過以上的論證,筆者認為在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是切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的。而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規(guī)定,不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缺位給審判實務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各地出現(xiàn)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受到了挑戰(zhàn)。每一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設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理論指導,目前的社會現(xiàn)狀已表明“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的傳統(tǒng)理論已經不能適應了,所以我們應該對原有的理論加以擴大的解釋、并創(chuàng)設新的制度以契合當今社會的現(xiàn)實需要。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現(xiàn)代法治和實踐的要求的,同時也是對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_____財產指在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_____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yè)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_____財產。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二)現(xiàn)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在本_____期限內,若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_____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_____單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于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_____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fā);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_____業(yè)及挖掘作業(yè)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三)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四)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_____活動、謀反、政變、_____、_____、民眾_____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六)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于本_____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損失;
(八)本_____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_____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九)其他不屬于本_____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一)如果發(fā)生本_____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_____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_____金額時,賠償按_____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_____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guī)定逐項計算。
(三)_____項目發(fā)生損失后,如本公司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_____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fā)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_____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fā)生損失后,被_____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_____財產的_____金額為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_____金額從損失發(fā)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_____金額減少部分的_____費。如被_____人要求恢復至原_____金額,應按約定的_____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fā)生之日起至_____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_____費。
(七)被_____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fā)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_____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_____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_____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_____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guī)定按期繳付_____費;
(三)在_____期限內,被_____人應采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_____人承擔;
(四)在發(fā)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_____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_____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提供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序;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序;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xiàn)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被_____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單的各項規(guī)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_____的實質性內容,則本_____單無效。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_____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_____人喪失_____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_____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_____人本_____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費。
被_____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_____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_____人注銷本_____單。對本_____單已生效期間的_____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_____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_____人將喪失其在本_____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償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_____人負責賠償。
本_____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論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_____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若本_____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_____人,被_____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償后,被_____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xié)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被_____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_____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申請_____可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xié)議外,_____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_____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_____單的其他規(guī)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財產_____單_____單號碼:?鑒于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_____單的有效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繳付了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_____費,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單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在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內被_____人的_____財產遭受的損壞或滅失,特立本_____單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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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簽字?簽發(fā)日期:____年___月__日?簽發(fā)地點:?明?細?表
_____單號碼:
五、每次事故免賠額:
自____年___月__日零時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yè)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二)現(xiàn)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于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fā);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下作業(yè)及挖掘作業(yè)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非常重要的保險合同,通常用于保護財產損失。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包括爆炸,盜竊,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險。這種合同非常具有現(xiàn)實意義,因為它可以為造成損失的企業(yè)和個人提供保護,同時也有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財產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與客戶簽訂的一種合同,其目的是為客戶提供保險保護和制定詳細的責任規(guī)定。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這種合同的意義在于概括其責任范圍和賠償責任,同時防止不必要的法律沖突和爭議。因此,財產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公司、客戶、政府和整個社會都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首先,財產保險合同可以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保護。企業(yè)和個人通常會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和損失。無論是自然災害還是意外事件都可能對企業(yè)和個人帶來很大的損失。財產保險合同可以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保護,因為其賠償能力非常強大。無論是房屋、車輛、設備還是其他財產,如果客戶購買了財產保險,那么只要他們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會根據合同條款給予保障。
其次,財產保險合同有助于保護公共利益。由于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財產保險合同不再僅僅是保護個人和企業(yè),其重要作用已經超越了個人或企業(yè)的范疇。如果一個大型工廠或高樓大廈遭受火災、爆炸或其他意外事件,除了對企業(yè)和個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外,這種災害也可能會威脅到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財產保險合同的存在可以幫助企業(yè)和政府及時處理此類突發(fā)事件,并為公眾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最后,財產保險合同有助于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和爭議。財產保險合同清楚地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和客戶的索賠條件。因此,通過財產保險合同,客戶可以獲得透明、公正的賠償標準,而保險公司也可以避免因訴訟或法律糾紛導致的高昂成本和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財產保險合同可以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必要的保障,保護公眾利益,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和爭議。因此,購買財產保險合同對于個人和企業(yè)來說都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決策,而保險公司也要認真履行其合同責任,充分履行保險承諾,真正做到保險承諾一端,保障責任一端的承諾。
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而言,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產品開發(fā)才是其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的核心要素。從某種意義上講,產品開發(fā)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根本,也是業(yè)務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保險合同設計又是產品開發(fā)體系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本文分析了我國財產保險合同中需要改進之處并提出相應的創(chuàng)新方向。
一、所需保障范圍和條件可作為附屬保單、批單分別加入
美國的商業(yè)財產保險條款中都是采用附屬保單的形式,即保障范圍和條件是單獨的,需要那一項就采用那一項,然后和其他的附屬保單及一些專門的條件事項組成一個完整的保單。例如按照保險責任來分國分為財產保險基本險、綜合險,相對應的是美國采用基本附屬保單(BasicForm)、責任范圍廣泛的附屬保單(BroadForm)和特殊附屬保單(SpecialForm)。早在美國使用標準火險單時期,就有數以百計與之相配套的附屬保單和批單,以適應不同的保險財產特點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屬保單和批單在內容上都與標準火險單相銜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險合同格式標準化。例如,標準火險單、普通財產附屬保單、預防通貨膨脹批單與營業(yè)中斷附屬保單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種單證之間的內容重復。標準火險單不能單獨使用,它必須加上適當的附屬保單和批單?,F(xiàn)代美國的商業(yè)財產保險分為單險種保單和一攬子保單兩大類。商業(yè)一攬子保單包括共同的保單聲明事項,條件事項、一份或多份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和適用的批單,以及補充的聲明事項和條件事項。上述這些單證之間在內容上仍然相互銜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作為承保的損失原因的特殊附屬保單、地震附屬保單、建筑商風險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建筑物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等內容。
二、加快一攬子保單開發(fā)
現(xiàn)代保險業(yè)務出現(xiàn)綜合化趨勢,一攬子保險單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風險。一攬子保險單首先可以給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帶來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險帶來的巨大的重復成本,比如調查企業(yè)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周圍的環(huán)境風險等等,再次可以給企業(yè)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長期的友好的關系,對保險公司來說這么大的客戶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險公司的品牌效應,通過優(yōu)質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夠讓企業(yè)信賴自己的保險產品,讓其愿意并且專一購買自己的產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攬子綜合保險能夠有較低的保費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時能夠平攤風險,使得整體的賠付率變化幅度不會很大,這也方便保險公司預期風險制定比較合理的保費但是與專業(yè)化的保單相比選擇哪一種就要看消費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單,而只關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會更偏向與選擇專一功能的保險,另外一攬子保險的保費總額很大,有時候超過企業(yè)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專一的保險而不是綜合保險。。
美國財產保險業(yè)的私人、商業(yè)汽車保險單、房主保險單、企業(yè)財產和責任綜合保險單的優(yōu)點可供我國財產保險開發(fā)車險、家庭財產險、企業(yè)財產險借鑒。其中私人汽車保險單業(yè)除了車損險和責任險,還包括醫(yī)療費用給付條款、未保險駕駛人條款,后兩者是目前我國車險保單中空白的。美國的企業(yè)財產和責任綜合險基本的保險責任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犯罪保險、鍋爐和機器保險四大部分,除了勞工險、汽車保險、保證保險等特殊險種,其余的.保險范圍可以選擇,即加上適當附屬保單和批單。ISO設計的美國的房主保險單(HO1-8),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動產、額外生活費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損失;第二部分提供個人責任保險和受害人的醫(yī)療費用保險。
三、擴大保障范圍和增加通用條款
以美國的火災保險單附屬保單為例。被保險人不愿意購買那些保額超過他們的建筑物市價的保險,而保險人擔心道德和心理危險因素也不想承保這樣保額的保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商業(yè)財產險中有以下兩種批單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價值批單(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不包括存貨)。這些批單規(guī)定損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為基礎。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損的財產一樣的財產來置換受損財產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業(yè)或組織的動產的價值特別是待售商品的價值會發(fā)生巨大的波動(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財產保險不能對波動的價值提供滿意的保險,投保人或者超額投保支付了過多的保費或者就是不足額投保。申報價值附屬保單和旺季保險限額批單提供了解決價值波動問題的方案。在申報價值附屬保單(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向保險人定期申報投保的營業(yè)性動產的價值。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價值準確和及時,即使損失發(fā)生時的價值大于上次申報給保險人的價值,保險人也會全額賠償損失(受保額和免賠額限制)。旺季批單通常是在簽發(fā)保單時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險期中間加上去),保費是在保額增加的時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單適用于那些存貨價值浮動有規(guī)律的小型企業(yè)。
財產保險合同有一些國際通用條款,如代位求償權條款、重復保險條款、爭議處理條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險條款之外還應增補如下幾項通行條款:
被保險人的定義條款。被保險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代表為被保險人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在被保險人死亡、精神錯亂或破產情況下保險人拒絕賠償,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監(jiān)護人、財產接管人等屬于法定代表。因此,這些條款很有必要。
空房條款。當建筑物無人居住或未被占有連續(xù)超過一定天數后所發(fā)生的損失應予以除外不保。在這種情況下?lián)p失概率增加,部分損失容易成為全損。目前只有平安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中已把它列入責任免除。但這一除外責任同樣適用于我國的企業(yè)財產保險。
保護受押人權益條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則,受押人對抵押財產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發(fā)放購置房地產的貸款,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的擔保品。一旦作為擔保品的房地產遭受損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貸款的償還。保護受押人權益的辦法有多種,如由受押人購買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或由被保險人(抵押人)把保單轉讓給受押人等。在我國,針對個人購置商品住房,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抵押商品房保險和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險種。在抵押商品房保險中,受押人通過保單上的批注優(yōu)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賠款權利。事實上,只要在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置這一條款或批單,就毋須單獨開辦這類抵押商品房保險。如今,企業(yè)通過向銀行取得抵押貸款來購置房地產也是屢見不鮮的,比較可行的辦法還是在條款或合同中設置與前述的標準抵押條款類似的條款或批單。
估價條款。美國的商業(yè)財產保險的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中的估價條款仍規(guī)定保險財產價值估價是以實際價值為基礎,但也規(guī)定了一些例外,如損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貨的存貨。玻璃、裝修。重要文件和記錄等。
鑒定(公估)條款。當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財產的估價或賠款金額發(fā)生爭議時,就要使用鑒定(公估)條款。鑒定類似于仲裁程序,規(guī)定鑒定條款的目的是減少訴訟。
四、建立類似ISO、AAIS的行業(yè)服務協(xié)會促進保單標準化
我國財產產品開發(fā)的一個瓶頸就是缺乏準確、可分析的數據庫。這和我國財產保險業(yè)起步較晚,重發(fā)展速度、保險費收入增加分不開的,財產保險費率厘定由于其標的風險程度的差異,風險分級對數據庫的依賴性不言而喻。隨著中國財產保險競爭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場份額都是有限,鑒于財產保險標的風險差異大,建立同業(yè)的費率厘定組織和保單設計協(xié)會無論從整合行業(yè)資源還是促進市場競爭和保險公司的健康發(fā)展都是很重要的。在這方面,美國財產保險公司聯(lián)合建立費率厘定機構(ISO、AAIS),保險公司向費率厘定局提供損失統(tǒng)計數據做為費率厘定局制定純保費和成本分析的基礎,費率厘定局做出純費率供報保險公司是用,同時提供的信度、風險分級、成本分攤供財險公司參考,大量原始數據的積累,使得精算預測準確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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