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愿愈發(fā)強烈的今天,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怎么擬一份合同?下面是與“質押擔保合同”相關的新聞報道供您參考,如果你覺得這篇文章有幫助不妨把它分享給需要的人讓他們受益!
20.1質押抵押人、反擔保人自愿向丙方為借款人擔保的借款提供質押抵押反擔保物,質押抵押物詳見《質押抵押物清單》?!顿|押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質押抵押物清單》對質押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丙方行駛代位權時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質押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質押抵押反擔保物產生的孽息、及其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質押抵押反擔保期間,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是該質押抵押物和反擔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隱瞞質押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設定質押抵押、出租等情況。未經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質押抵押物轉移、轉讓、出租、出售、贈與、再質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并不得實施降低質押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20.5由于質押抵押人或反擔保人的行為而使質押抵押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應在5天內向丙方提供新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20.6本合同項下有關的登記、公證、保險、鑒定、運輸、保管以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質押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質押抵押物,保證質押抵押物的完好,質押抵押權存償期間,質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通知丙方并將質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丙方書面同意,并將質押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和費用。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xù)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yè)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7月,市民張先生與某房開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協(xié)議中就認購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價格、建筑面積等進行了明確約定。由于張先生認購的房屋還處于開發(fā)初期,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張先生依照認購協(xié)議,向房開公司支付了2萬元的認購金。209月,張先生收到房開公司的書面通知:“一期物業(yè)已取得預售許可證,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此同時,房開公司表示由于整體樓市房價大幅上漲,所以張先生之前訂購的房屋房價也由之前約定的每套20萬元左右,上調至25余萬元。若張先生在10日之內不能按房開公司通知的.價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視為放棄原定的認購協(xié)議。對此,張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雙方協(xié)商未果情況下,張先生與其他多名購房者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法院已對該案作出判決,在交易中違背了誠信原則的開發(fā)商將向購房者們作出巨額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本案中某房開公司在認購協(xié)議簽訂完、購房者按約支付了認購款后,卻提出了大大超過雙方預約時約定的價格條件,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導致購房者締約機會的喪失,應對此承擔責任并作出賠償。最后,法院參照房開公司向購房者發(fā)出的通知中的售價與原認購價的差額,酌情確定了賠償標準。張先生獲得了2萬元經濟損失賠償,已支付的2萬元認購款也如數返還。
【律師點評】:
商品房認購糾紛相當復雜,一般認為,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在違背認購協(xié)議的約定不履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為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失去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并不包括強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
質權人:
出質人:
根據借款人 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出質人自愿向主合同債權人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人陳述與保證
1.1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質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存在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出質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人民幣 (大寫),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質權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質押權利處理費、過戶費等)。
第四條 質權的設定
4.1質物詳見《質物清單》。 《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產生的孳息。
第五條 質物移交
5.1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出質權利憑證和其它相關資料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保管,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5.2以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書出質的權利憑證設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5.3股東以其股份出質時,應將質權人的姓名、住所、質權額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占有。
5.4借款人歸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或是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質權人應當及時將該權利憑證和其它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六條 質押登記
6.1依有關法律規(guī)定必須辦理出質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到有關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xù)。
6.2質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到有關質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登記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質權人依本合同行使權利時,出質人應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八條 提前清償或提存
8.1本合同項下有價證券、倉單、提單等權利憑證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商將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雙方約定的第三方提存。
8.2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本合同項下股票。但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
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雙方約定的第三方提存。
8.3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項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但所得轉讓費、許可費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雙方約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九條 出質人權利和義務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贈與、轉讓給第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質物。
9.2質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出質人應承擔擔保責任。
9.3質權人與借款人協(xié)議變更主、從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出質人同意,出質人仍在本合同確定的質押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9.4借款人償清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后,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9.5質押權利的簽定、評估、保管、登記、公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10.6 質物非因甲方原因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0.1有權收取質權所生的孳息。
10.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權利憑證的義務,因質權人保管不善造成權利憑證毀損、滅失的,質權人負有賠償責任。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應及時通知出質人。
10.4償清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質權人應將剩余部分返還給出質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從違約之日起每日按擔保范圍總金額的萬分之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11.2出質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1)隱瞞質押權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等情況的;
(2)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質押權利的;
(3)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2.1本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出質人執(zhí)兩份、質權人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質物清單》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xx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xx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唐宮中路九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紫荊山路北段。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一馬路8號銀基商貿城。
上訴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玻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簡稱廣發(fā)行商城支行)、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支行(以下簡稱廣發(fā)行銀基支行)質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法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姜偉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陳百靈、錢曉晨參加的合議庭,于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尹靜擔任記錄。上訴人洛玻公司委托代理人孫喆、馮錦衛(wèi),被上訴人廣發(fā)行商城支行、廣發(fā)行銀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喻峰、種泉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張承諾函給廣發(fā)行商城支行,內容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12月30日所開出定單壹張,號碼為00005818,金額為貳千叁佰萬元整?,F將此定單質押給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為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交行,可憑此定單支取款項用于歸還貸款。在一年內若銀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這筆貸款本息,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隨時動用這筆存款。特此承諾。此定單不掛失,不提前支取?!?/p>
同年12月30日,廣發(fā)行商城支行與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房地產公司)及洛玻公司簽訂《廣東發(fā)展銀行貸款合同》,合同編號:98124029,約定:由廣發(fā)行商城支行向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2185萬元,期限12個月,貸款日期自年12月30日至12月30日;并約定由洛玻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質押擔保。
14.1、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費用,并在簽訂合同之時一次繳清。
(一)擔保費。
(二)違約保證金。
14.2、在接到丙方書面通知后五天內向丙方清償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上述書面通知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權委托相關銀行從乙方的帳戶代為扣還相關款項。
14.3必須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各)履行期屆滿(即還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zhí)行還款計劃。
14.6未經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處理任何向丙方抵質押的物品。
14.7應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丙方報送反映個人或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jiān)督。否則,由此發(fā)生的各種費用由乙方承擔。14.8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征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企業(yè)若發(fā)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轉制變更時,均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時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清產核資和有關協(xié)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4.10如需變更乙方的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響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
14.11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損害丙方權益的行為。
14.12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將本企業(yè)抵押給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保險費,并以丙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14.13未經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如改變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義務。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住所:
鑒于:
甲方和(以下簡稱“委托人”)于年月日簽訂了編號為號的《委托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根據《主合同》,委托人委托甲方向(以下簡稱“債權人”)為其于年月日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的《 》項下□人民幣□ (幣種) (大寫)元的業(yè)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現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質押擔保債權
1.1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托人與甲方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由甲方為委托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對委托人享有的追索權(債權)。
1.2前款所述的追索權(債權)的具體內容以《主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二條質押反擔保
2.1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經評估后價值萬元,若登記時無需提供評估報告的,抵押物的協(xié)議價值為萬元,具體明細見附件“質物清單”)作為質押物,為委托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當委托人不能依照《主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出現可實現質權的其他情
2.2本合同項下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根據《主合同》為委托人代償的全部款項、自代償之日起代償款項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法律、法規(guī)另有強制性規(guī)定的,按該規(guī)定處理),以及手續(xù)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追索權及反擔保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公證費、提存費、執(zhí)行費、保管費、差旅費等)。
2.3甲方有權在占有質物的整個期間或其他質權有效期內行使質權,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3.1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3.2妥善保管質物和/或其權屬證明,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后向乙方返還質物和/或配合乙方注銷質押登記。
3.3對乙方提供的屬于保密范圍的資料保密。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4.1保證對用于質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和/或處分權,并有權在該財產上設定質押。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準。
4.2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的,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質物移交甲方占有。若質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處,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該第三方發(fā)出《出質通知》,質物自《出質通知》送達第三方時視為移交甲方占有。
4.3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的,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將權利憑證交付給甲方,并在權利憑證上做相應記載。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權利憑證。
4.4根據甲方的要求為質物辦理財產保險。在質權的有效期內,甲方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交甲方保存,質物保險到期,乙方應負責續(xù)保。
4.5質押期間,質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甲方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務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6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憑證的(包括但不限于票據、債券、倉單、存單、提單等),如該權利憑證到期日早于被擔保債務到期日的,甲方有權于該權利憑證到期時兌現或提貨變現,并以所收回的款項提前清償被擔保債務或者提存。
第五條違約責任5.1甲方的違約責任
5.1.1遺失質物權屬證明的,應負責到有關部門補辦登記,直至補出權屬證明,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違反第3.3款約定的保密義務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2乙方的違約責任
5.2.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權代委托人提前清償所欠債務,提前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物權。
5.2.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致使甲方遭受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質權的設立
6.1本合同項下的質押需經登記才設立的,則乙方應會同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人到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由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應交由甲方執(zhí)管。
6.2與質權的設立及存續(xù)有關的評估費、登記費、保管費、維修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擔保的獨立性及擔保的競合
7.1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甲方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zhí)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7.2如果委托人以自己的財產為甲方的利益設定了擔保物權,乙方在此同意和承諾,如果甲方放棄委托人提供的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并不影響和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擔保責任。
第八條主債權轉讓
無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依法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轉讓給任何
第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該第三人,乙方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法定手續(xù),乙方拒絕協(xié)助辦理變更手續(xù)的,不影響債權及質權轉讓行為的效力。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各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文本及其效力
10.1乙方若為自然人的,本合同適用于非自然人的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10.2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持份,登記機構存留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11.1甲方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方履行反擔保義務時,若甲方雖未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但事實上已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委托擔保義務(即已向債權人提交擔保文件和/或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協(xié)議)的,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向債權人提交的擔保文件和/或與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協(xié)議的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即為本合同約定的《主合同》義務,并承諾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質押擔保義務。
質權人(甲方):
出質人(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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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正在為擬定合同而發(fā)愁?合同的保護作用越來越重要。書面合同中關于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據,對合同的履行有著積極促進作用,希望這份“質押擔保借款標準合同”能夠滿足您的心理預期讓您感到滿足,愿本文為您提供有用的參考!...